在全省上下全面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作为,科学务实,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新形势下,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和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分别于2月12日和2月13日在济南隆重开幕。来自全省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人大代表和来自全省各族各界和港澳地区的政协委员肩负全省人民的重托,汇聚一堂,共绘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蓝图。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郎庆田参加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副总经理李希勇参加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作为代表和委员,集团公司两位领导在“两会”期间,围绕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切实履行职责。
一年一度的“两会”,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良好平台。在“两会”期间,集团公司两位领导把矿区广大职工群众嘱托挂在心间,认真履行宪法和政协章程赋予的神圣职责,认真审议“两会”各项议题,畅所欲言,建言献策。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郎庆田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保障职能的提案》、《关于停止征收煤炭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提案》、《关于对利用矸石充填技术开采“三下”压煤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三项提案。他在提案中强调: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国际能源价格出现了深幅回调,煤炭供求关系逆转,自2008年9月份以来,煤炭价格出现持续跳水,部分煤炭产品价格降幅在50%以上,销售价格已经接近成本价格,煤炭行业经营也陷入困难,再继续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将加重行业困难。再者,煤炭行业虽然属于资源行业,但由于行业内生产企业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内部竞争非常激烈,不具有垄断色彩,其价格主要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能源价格所影响。对省内竞争性资源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实际上是降低了本省竞争性资源企业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优势,不利于企业加快积累、做大做强。在当前国家宏观经济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影响下,国家正在通过降税减费等措施增加企业盈利,保持企业活力,为中国实现经济的率先复苏打造坚实基础。鉴于此,建议省政府出台政策,停止征收煤炭产品的价格调节基金。郎庆田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作为国有老煤炭企业,新矿集团体会到了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推动了企业稳定持续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为此,他建议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进一步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政策体系,坚持推进体制创新。他还建议对利用矸石充填技术开采“三下”压煤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他提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煤炭基础能源的支撑,但长期以来,由于煤炭粗放式生产造成了严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一方面是煤矸石固体废弃物露天排放,占用大量土地,加剧环境污染。一方面是矿区留设“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保安煤柱,致使煤矿资源回收率偏低。在国内应用较普遍的条带开采方法回收“三下”压煤,煤炭采出率只有30%左右,资源损失巨大且不能完全避免沉陷灾害。鉴于此,为提高企业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重大科技创新,他建议国家对企业实施以矸石置换煤技术生产的煤炭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低税率优惠或减半征收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参照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希勇提出了《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建议》和《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攻关的建议》两项建议。他在建议中强调:山东省作为产煤大省,长期以来由于超强度、超能力开采致使大部分矿井资源减少、采场恶化、灾害增多。他认为目前我省煤矿安全领域亟需重点解决的关键技术有:矿井机械化生产;高瓦斯区、高应力区、地质异常区超前探测技术与装备;粉尘浓度连续监测技术;突水水源与突水通道封堵材料与装备技术;重大事故遇险人员生命保障及快速救援技术与装备;井下人员定位与无线通讯技术等。解决这些关键技术的根本出路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将机械化、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引入矿井,最大限度减少井下人员,增加技术要素,完成煤炭行业的历史性转型,努力做到安全状况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保护好、劳动效率高,实现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他建议国家与政府尽快组织企业、科研单位对困扰煤矿安全的诸多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真正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难题。他具体建议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煤炭企业按比例拿出部分资金,并对参与科研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由科研院所领头,列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项研究课题;由科研部门、院校牵头,组织各方面精干研究人员,系统有效地进行关键技术问题的科研攻关;做好科研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取得成功之后,在全省煤炭行业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他在分析了增值税改革和其他有关税费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后,提出了煤炭企业继续维持13%增值税税率;允许初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允许在建矿井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允许煤炭企业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如井下用充填沙、石子等,视同农副产品购进按13%的进项税抵扣;允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租赁费计算抵扣进项税;及时清理规范对煤炭企业的各项收费;停止转移支付;给予煤炭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等有关建议。